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润商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民初377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900180583,住所地徐州市睢宁经济开发区前进西路总部经济大楼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08325,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和楼B2楼10、11、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MBXAM2K,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润商实业有限公司、**润商实业有限公司、扬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称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并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用,请求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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