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3民初4219号
原告:淮安新运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盐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耿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淮安新运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2018年8月10日,原告淮安新运程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淮安新运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蓉
附页――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