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3民初155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
被告: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和楼B2楼10、11、13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卧牛风景园B7号楼2**703室,现住该××。
原告**诉被告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对被告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