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907号
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虹桥南街天鹅湖003办公楼。
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必盛公司)与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原告凯必盛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必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