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九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1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综合楼1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8087765K。
法定代表人:谢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贵。
被执行人:厦门市飞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98号四楼411室,组织机构代码791278868。
法定代表人:张镇贵。
本院在执行厦门九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飞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终结(2017)闽0206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206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福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