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九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九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1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综合楼11F。
法定代表人:谢梁华,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3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故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无棣县,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全昌
审判员  郑乃群
审判员  张发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