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九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3民初3255号
原告:厦门九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1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综合楼11F。
法定代表人:谢梁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萍,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
原告厦门九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厦门九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及人工费3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安装分包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接的滨州市无棣县国际汽贸城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任务,项目名称、基本情况、工程地点、双方责任及付款方式等均在该协议书中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工开始施工,并应被告要求于2014年6月9日交纳保证金400000元,后因被告自身原因上述工程无法继续开工,按照被告的承诺,无法开工即应返还原告所交保证金,并按原告已组织施工的实际工程量支付人工费。被告于2014年9月末退还给了原告100000元的保证金,剩余保证金300000元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施工地法院系无棣县人民法院,因此,本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爱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