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公园西路(盛世龙岸13栋)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87808667018。
法定代表人:欧大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路与八一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00MB1A107799。
负责人:张立宇,该检验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住所地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20)第194号裁决书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义军
审 判 员 唐跃华
审 判 员 蒋跃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阳少卿
书 记 员 滕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