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公园西路(盛世龙岸13栋)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87808667018。
法定代表人:欧大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路与八一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00MB1A107799。
法定代表人:张立宇,该检验中心主任。
本院受理的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永仲决字(2020)第2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仲决字(2020)第226号仲裁裁决一案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辉
审判员 蒋跃兵
审判员 龙建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滕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