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31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路与八一路交汇处。 负责人:***,该检验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103执318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