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公园西路(***岸13栋)105。
法定代表人:欧大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路与八一路交汇处。
负责人:***,该检验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20)第194号裁决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20)第19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