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城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62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农民,住X省X县X乡X村X自然村东片**。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农民,住X省X县X镇X村X自然村**。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农民,住X省X市X县X镇X村X自然村**。
被执行人: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X省X县X镇X路。
本院在执行***与***、***、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阴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账户内的存款282178.86元(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在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宪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