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岱岳镇广场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尚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尚义县。
上诉人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9)晋062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福
审 判 员 殷 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