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城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朔中民终字第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农民,住河北省尚义县X镇X村X号。身份证号码:**********827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农民,住河北省尚义县X镇X村X号。身份证号码:**********105xxxx。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河北省尚义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X镇X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岱岳镇X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山西省山阴县X镇X区。 委托代理人***,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农民,住河北省尚义县X乡X村X号。身份证号码:**********117xxxx。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学生,住河北省尚义县X乡X村X号。系被上诉人***之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