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昆执字第880-2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
负责人邵明春,主任。
被执行人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厚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贺厚亮,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孝琼,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陈俊安,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陈照仙,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马建伟,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资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昆执字第8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西昆
审 判 员  张兆龙
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伍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