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与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02执292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昆畹公路硅谷公寓A座1-2层。
组织机构代码:67085819-6。
负责人:邵明春,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林,该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福康小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7571834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镇凤梧路87号,身份证号:510227197004060397。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前进村7组104号,身份证号:51022719750913032X。
被执行人:***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66号白金大厦7层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87398509W。
法定代表人:程显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北市区银河片区银河大道西侧郡城小区一号地下车库第-1层车库34、35号、昆明市北市区银河片区银河大道西侧郡城小区21幢第1层商铺7号、昆明市北市区银河片区银河大道西侧郡城小区21幢第2层商铺18号,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北市区银河片区银河大道西侧郡城小区2幢1单元第2层202号房屋现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8772643.42元、未受偿人民币8772643.42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靖峰
审 判 员  林 昆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戚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