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昆执字第88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
负责人邵明春。
被执行人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厚量。
被执行人贺厚量,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孝琼,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俊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照仙,女,汉族。
被执行人马建伟,男,汉族。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5861511.33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贺厚量、陈孝琼、陈俊安、陈照仙、马建伟在银行的存款5861511.33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贺厚量、陈孝琼、陈俊安、陈照仙、马建伟价值5861511.33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西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