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6654号
原告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福康小区。
法定代表人贺厚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堂举,男,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原告的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功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宇。
原告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26.00元,减半收取23,013.00元,由原告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诉讼费23,013.0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冷雨静
人民陪审员 吴巧玲
人民陪审员 施云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