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

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福康小区。
法定代表人:贺厚亮。
上诉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6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工程施工合同,也未查到涉案账款记录及任何往来资料,被上诉人提交的《协议书》是否存在并已实际履行尚不能明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工程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褚玉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