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执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南卓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贺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资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01执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伍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