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03民初1802号
原告***,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成钰,系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系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丁建清诉被告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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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