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山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钢材区18栋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净化路岐峰农贸市场8-2-021。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西安市***路1589号***广场3幢1**1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山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12,266.45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21789.45元(其中案款712266.45元、执行费9523.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