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华山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9民初5442号 原告:乌鲁木齐华山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钢材区18栋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净化路岐峰农贸市场8-2-021商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被告: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路1589号***广场3幢1**1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乌鲁木齐华山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商贸公司)与被告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固强消防**分公司)、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强消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鼎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固强消防**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固强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鼎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5,064.9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27,802.60元(695,064.90元×6%÷12个月×8个月,自2021年11月-2022年6月30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费。事实和理由:2021.6-2022.2期间,被告固强消防**分公司先后前往原告店铺采购货物,双方先后签订5份合同,货款金额为880,064.90元,被告于2021.8.13.-2021.8.22.先后支付合计185,000元,剩余欠款695,064.90元一直未付。被告就未付货款事宜双方于2021年8月24日、10月27日进行对账单明细进行了确认签署。此后原告数次致电索要所欠货款,被告均以资金不便为由搪塞推脱至2022年3月,后又主动书写了一份欠条并承诺及时筹措资金解决欠款事宜。但自5月起至今,被告负责人却多次回避不接电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依法判决。 被告固强消防**分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欠付货款金额没有异议,只是这件事与总公司没有关系,合同是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也应由分公司履行还款责任。现主要是因建设方未给我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所以原告的货款才没有支付。但还款只是时间问题,我分公司一定积极想办法履行涉案货款。 被告固强消防公司辩称,同意分公司的意见,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内部承包合同,因此,总公司不应承担涉案货款的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固强消防**分公司多次在原告华鼎商贸公司处采购建筑材料。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20日、2022年2月9日华鼎商贸公司和固强消防**分公司分别于上述日期签订5份购销合同,约定华鼎商贸公司向固强消防**分公司指定的“河畔梅园”“***成”等工地供应材料,对于所需产品数量、规格等与约定不符,需方须在供方交货后2日内提出异议,异议经供方确认成立后,供方无条件补足,需方收到货物后检查验收,所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供方承担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付款方式和期限:货款结算期为双方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双方核对相关的往来所有票据后,在60日付清该合同内的全部货款。后经双方于2021年8月24日和10月27日结算,华鼎商贸公司于上述期间供货金额合计880,064.90元,固强消防**分公司已付货款金额为185,000元,累计拖欠货款金额为695,064.9元。2022年3月22日,固强消防**分公司向华鼎商贸公司又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截至2022年3月21日公司与华鼎商贸公司对账明细如下:1.欠货款695,064.9元(**15,000元,需后期倒账);2.欠发票548,201.9元;3.另多开200,000元发票,税金未付,未倒账。 另查,2021年8月19日,固强消防公司由原名称陕西中久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名。2021年5月20日,陕西中久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陕西中久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决定在新疆自治区**市设立分公司,名称为陕西中久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包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承包方式:分公司承包期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包制。2021年5月26日,该**分公司成立,当时的负责人为**。2022年6月14日,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 又查,2022年7月21日华鼎商贸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固强消防**分公司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695,064.9元。为此,华鼎商贸公司支付案件申请费3,995.32元。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对账单、欠条、营业执照、承包合同、裁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中固强消防**分公司对拖欠华鼎商贸公司货款695,064.9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明,双方最后一次对账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而涉案合同约定“双方核对相关的往来所有票据后,在60日付清该合同内的全部货款”,也就是说依照约定固强消防**分公司应在2021年12月27日前付清所有货款,但其至今仍未付清上述所欠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对华鼎商贸公司要求固强消防**分公司支付货款695,064.9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将华鼎商贸公司起算利息的日期2021年11月调整为2021年12月28日,同时将计算利息的利率6%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0%后,予以支持。 另因,固强消防**分公司系固强消防公司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虽说涉案合同系固强消防**分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但涉案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固强消防公司承担,且其不得以内部承包合同来对抗第三人。因此,对华鼎商贸公司要求固强消防**分公司、固强消防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又因,华鼎商贸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出的案件申请费3,995.32元,属于其合理损失,亦应由被告固强消防**分公司、固强消防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华山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5,064.9元; 二、被告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华山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3206.23(695,064.90元×3.8%÷12个月×6个月,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 三、被告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华山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案件申请费3,995.32元。 上述给付款项,限被告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8.63元,由被告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候金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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