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6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州**市净化路岐峰农贸市场8-2-021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1589号***广场3幢1**14层11436-0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2023)新0106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4893.3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