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骏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金骏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3民初2817号
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龚刘村渭河大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58077313XK。
法定代表人:邢益锋,任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中段21号朱雀云天1号楼1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RRR19M。
法定代表人:方培茹,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坚,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被告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景东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雒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