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财保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千***水泥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52302701W。
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予,广东万方律师事务所。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飞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RRR1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被申请人:***,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解除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沣京路18号水务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712EJG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2023)陕0118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将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段支行。)、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鄠邑区支行。)内2955430.4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段支行。)、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鄠邑区支行。)内295543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珂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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