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骏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财保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千***水泥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52302701W。 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予,广东万方律师事务所。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飞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RRR1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被申请人:***,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解除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沣京路18号水务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712EJG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2023)陕0118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将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段支行。)、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鄠邑区支行。)内2955430.4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段支行。)、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鄠邑区支行。)内295543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珂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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