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振鑫家用电器经销部。
被执行人:中格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振鑫家用电器经销部与被执行人中格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振鑫家用电器经销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中格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格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5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荣审判员冯海斌审判员宁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