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与中格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914号

原告: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常兴镇工业园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59681701N。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韬,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樊安迪,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48202R。

法定代表人:白向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格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诉讼中,申请人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格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55419904(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创支行)名下存款216147.4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格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55419904(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创支行)名下存款216147.4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或者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怀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界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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