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664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1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7472C。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强,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7号417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INU7FAX3。
法定代表人:朱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长江,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宾,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本诉原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毅君
审 判 员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高爱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召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