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润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82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济南润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桃园小区31号楼4-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80635305Y。
法定代表人:王润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1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7472C。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润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1025519192021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润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凤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