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腾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974号
申请人:淄博腾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龙湾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F81CGX1。
法定代表人:高爱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1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7472C。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菏泽市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永丰办会盟路4119号16幢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MX8P46D。
法定代表人:王联长,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腾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腾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淄博腾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仇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