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某某圃场与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5322号
原告:资中县***圃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L286241093。
住所:资中县板栗桠乡板栗桠村七组。
投资人:***,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韵(普通授权),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通授权),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7472C。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1815室。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7768C。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男,1990年9月4日,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资中县***圃场与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资中县***圃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资中县***圃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