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22民初110号
原告: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金凯新能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0487F。
法定代表人:储志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著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雄县羊易地热电站有限公司,住址西藏当雄县格达乡羊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2686842666D。
法定代表人:王善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泽珺(系公司员工),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当雄县。
原告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当雄县羊易地热电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 210元,减半后收取9 105元,由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措 吉
审 判 员 多登玉珍
人 民 陪 审 员 次仁旺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