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502民初87号
申请人: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路金凯能源大夏五楼。
法定代表人:储志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玉玲与被告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黄熙及被告黄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2019年6月25日,申请人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对性原则为由,向本院追加徐丽为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玉玲提交的《欠条》上徐丽虽以担保人的身份予以签字,但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徐丽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亦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徐丽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 旦增宗巴
审判员 白玛群宗
审判员 央 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德吉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