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与当雄县羊易地热电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22财保3号

申请人: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路金凯能源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0487F。

法定代表人:储志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著生,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系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拉萨市。

被申请人:当雄县羊易地热电站有限公司,住址当雄县格达乡羊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2686842666D。

法定代表人:王善民,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当雄县羊易地热电站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营业部账号×××银行存款人民币3 560 000元,申请人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投保金额为3 560 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当雄县羊易地热电站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营业部账号×××银行存款人民币3 560 000元(叁佰伍拾陆万元整)元,冻结期限为执行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吕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德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