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22民初111号
原告: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路金凯能源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0487F。
法定代表人:储志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雄县羊易地热电站有限公司,住址当雄县格达乡羊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2686842666D。
法定代表人:王善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5167XA。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当雄县羊易地热电站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扔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建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措 吉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央金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