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4财保5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山中联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鲁0304财保56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山中联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山中联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同孝
法官助理顾媛媛
书记员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