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25执922号
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5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对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鲁1725执1050号限制消费令,对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尚有债权270442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的(2019)鲁1725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明
审判员 杨正建
审判员 丁卫东
书记员 侯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