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县宏宇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7233号
原告:郓城县宏宇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郓州大道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716721936。
法定代表人:王文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61号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6079841XU。
法定代表人:张岩,经理。
被告:新疆泰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24号华誉.万锦苑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668327670。
法定代表人:王体永,经理。
被告:张岩,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庆稳,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职工。
被告:林宪国,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张善良,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郓城县宏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岩、林宪国、张善良、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新疆泰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郓城县宏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宏宇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宏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郓城县宏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晁岳强
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
人民陪审员  代慧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华全功
书 记 员  陈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