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马岩创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马岩创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嘉勇天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2004号
原告:乌鲁木齐天马岩创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436号3-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东,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天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友谊路北一巷222号香郡原筑小区15号楼3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嘉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天马岩创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天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天马岩创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天马岩创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依旦木·肖开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