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恒信众拓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26民初257号
原告:新疆恒信众拓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韩海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孙滔,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恒信众拓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31日受理后,原告新疆恒信众拓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信众拓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信众拓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为4322.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61.34元,邮寄送达费为300元,合计2461.34元(原告新疆恒信众拓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金额为2461.34元),由原告新疆恒信众拓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那木琴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
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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