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1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海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蓓,女,1983年8月6日出生,系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小梅,女,1996年5月2日出生,系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呼图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劳人仲字(2022)28号仲裁裁决书、呼劳人仲字(2022)28-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8370.8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268370元,执行费3926元未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款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12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
审判员  赵义云
审判员  辛奇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