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路净化社区21号小区二期院内。
经营者:**,昌吉市**商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82号新拓大厦1栋7层B1。
法定代表人:韩海永,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2民初49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80357.6元(其中本金79268.60元,执行费1089元);
二、被执行人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盛 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