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锦帆商砼有限公司、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202财保9号 申请人:新疆锦帆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海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锦帆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348250.79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锦帆商砼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恒信众拓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账号××××××下的银行存款348250.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 案件申请费2261元,由申请人新疆锦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