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2698号

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

法定代表人:谷向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能建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俊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