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民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峰,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谷向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安,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上诉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6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商公司因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百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百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己经被上诉人长城设计研究院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6民初8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499元(百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百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49元(百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24.5元,由上诉人百商公司负担,余款2,724.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百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琛
审判员 曾 敏
审判员 冯 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