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6民初176号



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13号1栋3层。

法定代表人:谷向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6层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3月18日,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5.97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向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退回10650.97元。







审  判  员   张 政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