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6民初6306号
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13号1栋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6层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设计院)与被告新疆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田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设计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573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102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497800元(573800元-76000元);原告变更第2项诉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的违约金66523.81元[497800元×3.85%÷365天×1068天(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9日)+497800元×3.7%÷365天×207天(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7月15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0日,原告就承揽被告开发的新疆******牡丹花园(2017-C-169四号地块)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约定,设计费760000元。2018年10月,原告完成设计,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交付被告。2018年11月,由于被告要求对原设计做出调整,原告与被告就人防区域设计变更签订《人防设计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区域设计费285000元。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
被告万田房地产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已经于2019年1月25日解除;2.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原告向被告交付图纸存在延期行为,应承担违约金;原告未能向被告交付符合要求的图纸,造成被告损失。关于原告的上述违约行为,我们会另行起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0日,发包人新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设计人长城设计院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工程名称:新疆******牡丹花园(2017-C-169四号地块)防空地下室,合同编号181070,建筑甲级A165002904,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以表格形式列明了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由于规划设计条件及地质报告、人防批件、地面建筑设计资料发生重大变化,出图日期顺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以表格形式列明了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如需加晒,按我院收费标准150元/公斤执行。2.非设计人原因而影响设计工期,设计交图日期顺延。3.签订合同后5天提供方案供甲方审查。本合同设计收费暂定为760000元。第一次付费20%(定金),付费额152000元,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70%,付费额532000元,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第三次付费10%,付费额76000元,人防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责任: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将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交成果,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发包人应为委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但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合同价款未付清前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现行规范、规定。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主体50年。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如逾期交付,则按本合同7.4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合同签订后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定金为总设计费的20%);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或退还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两倍。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十五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退还已收费用并按设计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案涉工程进行了设计。2018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152000元,2018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19200元,共计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71200元(152000元+319200元)。
2018年10月12日,审查机构出具《中民防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综合报告书》一份,载明“建设单位**公司,审查编号ZMF20180100,项目名称******牡丹花园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长城设计院,设计工号181070,综合性审查结论:建筑专业:一审通过。结构专业:1.结构设计总说明中抗浮水位的取值与地勘报告不符,需要重新考虑抗浮水位标高,并重新计算基础和外墙和工程的整体抗浮。2.防空地下室基础平面布置图,说明第五条中的永久性截水沟做法应先行提供专家论证结论和具体的专项设计文件,否则设计将无依据。3.防空地下室负一层顶**筋图,图中多处框架柱上锚固超过5根框架梁,个别主楼剪力培上锚固多根钢筋混凝土梁,相应节点钢筋数量过多,无法锚固。4.**筋图,主梁底部宜比次梁底多100mm尺寸,平面图中顶板错台处均不满足。5.1#车道和2#车道两侧的框架梁表示的不清楚,高度和标高有误,请核对。暖通专业:1.第六防护***时为复式停车库,(说明交待)且层高为5.2m,排风量应分别按换气次数法和单台车排风量法计算,取大值,排烟量应按5.2m层高计算,请核对纠正。2.排烟口与补风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如第七防护单元最上角排烟口与进风机房附近补风口距离,请核对。给排水专业:1.计算书第四,五,六,七防护单元战时储水量计算人员与储水量计算比较乱,另水箱尺寸也与实际图纸有误,请核对调整。(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2.消火栓系统入口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喷淋系统同样)且阀前压力究竟是1.2MPa还是0.6MPa,应一致,减压比不宜大于3:1。”落款处盖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甲级。2018年10月15日,中民防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ZMF20180100,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审查,本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特发此合格书。”同日,被告员工***在原告处领取了******牡丹花园防空地下室相关设计文件。
2018年11月21日,**公司给长城设计院出具《图纸变更设计委托》一份,载明“我公司委托贵公司设计的******牡丹花园防空地下室项目施工图纸,因二期户型重新调整,现委托贵公司对人防区域出具变更图纸。”2018年11月23日,甲方**公司与乙方长城设计院签订一份《人防设计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了新疆******牡丹花园(2017-C-169四号地块)防空地下室设计合同(合同编号:181070),该项目已于2018年10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2018年11月应甲方要求对原设计做出调整,导致人防区域需做相应变更,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一、设计区域面积19741m2,单价38元/m2,本次变更工作量占原设计工作量的38%,即变更设计费为19741m2×38元/m2×38%=285060元,取整后实际支付变更设计费为285000元。二、提交日期:本协议签订后12天内(如因甲方原因或地面设计院原因造成修改,出图时间顺延)。三、支付方式:施工图完成并交付甲方时一次支付。
2019年1月6日,被告员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长城设计院******牡丹花园人防图纸壹套。”
2018年7月20日,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长城设计院出具《律师函》一份,载明“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就贵公司2018年7月20日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和合同解除事宜,***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如下:一、贵公司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注重设计方案的优化,导致做出的设计图人防地下室造价不合理。为此,发包人**公司向贵公司提出限期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的合理要求,而贵公司却置之不理、不履行优化修改义务。贵公司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双方所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6.2.1条的约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贵公司作为设计方是负有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责任的。贵公司拒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二、根据双方所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3条和7.4条约定:贵公司有义务负责对设计资料的修改或补充,如拒不修改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同时,如延误设计资料交付的,每延误一天,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十五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退还已收设计费并按设计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据此,发包人**公司有权扣减设计费并可要求贵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以上事实和合同的约定,鉴于贵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专业设计人员应该尽到的责任(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拒不按发包人**公司的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导致发包人所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发包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发包人**公司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解除与贵公司所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贵公司予以自行承担。贵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在贵公司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予以解除。特此函告。2019年1月30日,长城设计院向**公司出具《回复函》一份,载明“贵公司委托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我公司发送的《律师函》,我公司已收到。经我公司慎重研究,现答复如下:我公司不同意贵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人防设计补充协议》,理由如下:一、我公司依据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人防设计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贵公司交付的“新疆******牡丹花园(2017-C-169四号地块)防空地下室”依据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计算设计,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全符合现行的设计规范要求,而且该设计图设计文件也已通过了相关部门的施工图审查,我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并无任何违约之处。二、贵公司称“贵公司没有注重设计方案的优化,导致做出的设计图人防地下室造价不合理,为此,发包人**公司向贵公司提出限期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的合理要求,而贵公司却置之不理、不履行优化修改义务”,我公司认为贵公司的这一说法完全不能成立:首先,贵公司在2019年1月24日向我公司发出修改设计方案的催告函,并要求在2019年1月25日18时之前将优化后的设计方案交付贵公司。在施工图已经完成后,贵公司要求我院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完成方案优化并达到贵公司要求的和非人防造价相当的效果,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完成如此重大的修改内容,这显然是在有意刁难,并不是为了真正解决问题。其次,依据我国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人防工程的要求本来就要比非人防工程的高,造价当然也要高。贵公司的《催告函》中提到的“顶板覆土厚度最高处达3.4米,总体荷载取值过大...,土建造价高出约600元/m2,致使人防地下室造价过大”,我公司根据地上设计院提供的竖向设计参数进行人防部分设计。我公司已提减少覆土厚度建议,但顶板覆土厚度并不是由我公司设计确定。故顶板覆土厚度过大、造成总体荷载取值“过大”,导致人防地下室造价“过大”,并不由我公司原因造成。三、我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了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已将施工图交付给了贵公司,并不存在延误交付设计资料的情形,贵公司以此要求解除合同、扣减设计费用的要求完全没有依据。综上,我公司认为贵公司提出的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人防设计补充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而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人防设计补充协议》的约定,截止本回复函出具之日,贵公司应当向我公司支付设计费497800元,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回复函之日起30日内向我公司支付上述设计费497800元,如逾期不付,则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函告。”
另查明,万田房地产公司曾用名为**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长城设计院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民防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综合报告书》、收文登记、《图纸变更设计委托》,客户回单、《收条》,被告万田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律师函》、《回复函》,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设计费问题。本院认为,原告长城设计院与被告万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人防设计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暂定为760000元。第一次付费20%(定金),付费额152000元;第二次付费70%,付费额532000元,付费时间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第三次付费10%。付费额76000,人防验收合格后。合同签订后,长城设计院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设计,且图纸审查机构中民防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在图纸上进行了**,并于2018年10月15日交付于万田房地产公司员工***。补充协议约定设计费为285000元,施工图完成并交付万田房地产公司时一次性支付。2019年1月16日,长城设计院将补充协议约定的设计图纸交付于万田房地产公司员工***。故本院支持万田房地产公司向长城设计院支付设计费497800元(760000元-471200元-76000元+285000元)。万田房地产公司辩称2019年1月16日交付的设计图纸上未有图纸审查机构的**且应当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人防设计补充协议》。在审理中,本院限期要求万田房地产提供2019年1月16日万田房地产公司员工***从长城设计院处拿走的设计图纸,但万田房地产逾期未提供,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案涉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设计图纸均已交付万田房地产公司,故万田房地产公司辩称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人防设计补充协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万田房地产公司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设计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庭审中,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自愿将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的违约金调整为66523.81元[497800元×3.85%÷365天×1068天(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9日)+497800元×3.7%÷365天×207天(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7月15日)],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497800元;
二、被告新疆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违约金66523.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43.24元(原告已预交12748.2元),由被告新疆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304.9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