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8222号
原告:江苏通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新店镇新店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观麓园17号楼2层203。
法定代表人:辛小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女,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通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江苏通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通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记 员
姜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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