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2民初1908号
原告:***提普·加帕尔,男,1984年2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热班·卡地尔,新疆吾康(墨玉)律师事务所。
原告:约麦尔江·***合提,男,1975年2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热班·卡地尔,新疆吾康(墨玉)律师事务所。
被告:泓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B座13层J室。
法定代表人:郭明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克木,男,1986年4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皮山县。
原告***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合提与被告泓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合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合提以与被告泓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木和解已付清为由,现原告***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合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合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7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合提负担。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奥布力艾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伊力亚尔·麦麦提敏